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比对



专利侵权比对的客体,是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能使用专利权人的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进行比对,但是,如果专利权人的产品有助于理解专利,也可以提供给法院参考。
权利要求的所有特征,包括主题名称,均有限定作用,因此,在划分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之后,需要逐一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是否具有相同或等同的特征。如果每个特征都相同,则为相同侵权;如果虽然有一个以上的特征不相同,但是构成等同,则为等同侵权;如果有一个以上的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或者,缺少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则表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到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实务中,经常采用权利要求比对表来进行侵权比对。权利要求比对表,英文称为Claim Charts,可以简单、高效地呈现信息和进行分析。专利侵权诉讼庭审阶段,原告一般都会递交权利要求比对表来证明被告侵权。在专利许可谈判过程中,专利权人通常也会提交权利要求比对表来证明对方使用了自己的专利,因此,Claim Chart有时也被称为使用证据(Evidence of Use, EOU)。




原告在本案中享有专利号为201010137731.2、专利名称为“载波聚合时反馈ACK/NACK信息的方法、基站和用户设备”的发明专利权,该专利的申请优先权日为2009年12月3曰,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6月25曰。原告在本案中要求保护的专利权的范围为3、5。原告从3GPP官网公证下载了与其上述要求保护的专利技术相对应的无线通信技术标准,其中,涉及3GPP Release10的6个标准文件,即:“36.213V10.1.0”、“36.213V10.11.0”、“36.331V10.1.0”、“36.331V10.12.0”、“36.300V10.3.0”、“36.300V10.11.0”。 根据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等电信运营商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根据我国无线通信企业生产、销售3G、4G终端产品的商业实践,基于实现互联互通的通信需求,前述3GPP技术标准,已事实上成为我国无线通信产业的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从3GPP R10开始,载波聚合技术被纳入标准。通过对比,原告在本案中要求保护的涉案专利技术,与上述3GPP的R10中关于载波聚合技术标准的技术特征形成——对应关系。 综上,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保护的涉案专利技术为4G标准必要专利技术,被告方在我国生产、销售具有载波聚合功能的4G终端产品,一定要遵循上述4G技术标准,一定会使用原告的涉案专利技术。因此,在原告涉案专利于2014年6月25日授权后,被告方未经许可在我国实施原告的涉案专利技术,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由此可见,在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诉讼中,权利要求比对表演化为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与技术标准的比对,来判断权利要求是否与标准相一致,但是比对的规则和技巧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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